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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9月8日      来源:本站      作者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为保障建国60年大庆期间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国庆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国庆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频繁,消费量大,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强化监督检查,把国庆期间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作为一项大事来抓,扎实做好检疫监督的各项工作,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消除疫情及畜产品安全隐患,防止疫情发生传播和病害肉上市流通,确保国庆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顺利流通和安全上市。

    二、强化责任,切实加强检疫监管

    (一)认真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确保进入流通环节动物健康。各乡镇兽医站和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认识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向乡镇和饲养场派出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凭牲畜耳标、免疫档案等规范性要求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要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要进行登记并跟踪检查,确认不可出售的,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通过各种渠道非法流入市场。要把产地检疫和疫情监测相结合,及时掌握本管辖区内畜禽病死情况,发现一头,处理一头,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畜禽进入消费环节。

     (二)切实加强屠宰检疫,确保上市肉品卫生安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派检疫员驻场(厂、点)实施屠宰检疫,检疫员数量应与屠宰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检疫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上市,确保上市肉品检疫率达到100%,确保国庆期间上市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三)强化运输环节监管,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小河、红军、仙河、兰滩、段家河、桂花、铜钱关七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把好关口,坚持 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牲畜耳标,必要时进行防疫消毒,防止染疫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对检查中发现无检疫证明运输的,或者证物不符的,或无耳标的动物,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对发现染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要依法就地处理,严防疫情传入、传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隐患

    国庆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屠宰、加工、仓储、牲畜交易场所、规模养殖场(户)等关键环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制度,消除疫情隐患,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健康养殖;坚决查处出售、收购、运输、屠宰无检疫证明和耳标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出售、收购、运输、屠宰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和逃避、抗拒检疫等违法行为,确保交易动物健康无疫,上市肉品安全放心。

    四、公布举报电话,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食用“放心肉”及参与治理、打击病害肉意识,要专门设立针对经营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举报电话,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群众举报,严厉打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915—7202446(传真)。

    五、落实责任,加强企业监管

    各乡镇兽医站,县畜牧兽医中心要加强企业的监管,根据《陕西省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陕动监发[2008]24号)的要求,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的原则,强化养殖场、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的检疫监管工作,严格出证,切实保障建国60年大庆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构建联动机制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商务、公安、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监管工作,配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及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对不符合防疫要求而拒不改正的活禽经营市场,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屠宰病死动物、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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