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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种子市场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2月3日      来源:旬阳县植保植检站      作者



    旬阳县植保植检站关于切实加强2010年种子市场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种子经销户:

    植物检疫是有效杜绝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的有效途径,对保障我县粮食生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子调运携带传播是疫情迅速扩散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农作物种子检疫工作是农业植检部门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过去几年在对我县种子市场检疫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种子经营户没有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法规履行义务,存在着检疫票证数量和品种与实际采购情况不符,有主观逃避检疫行为;检疫票证与种子实物在时间上没有配套随行,种子已进入市场销售,检疫票证没有按正常规范要求进行备案,存在严重漏检嫌疑;部分种子经营户法规意识淡薄,错误认为油料种子、杂粮种子和蔬菜种子可以不实行调运检疫;部分种子经营户不能积极主动配合植物检疫检验工作,调运检疫申请申报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现就2010年种子市场检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从疫区调运种子。严禁从汉中市境内调运水稻种子,严禁从汉中洋县调运玉米种子。检查中发现如有从疫区调运种子的行为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凡从县境外调运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作物种子、油料作物种子、杂粮作物种子、蔬菜作物种子和花卉牧草种子)都必须履行调运检疫手续。各经营户务必将《植物检疫证书》原件随同实际种子进购的数量和品种票据的复印件报县植保植检站备案。种子市场检查中对没有检疫手续或有瞒、漏检行为的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有关条款从重处理。         

    三、实行农作物种子调运复检制度。县植保植检部门有权对县境内农作物种子经营户调运行为进行检查复检,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发生违规调运行为的植检部门有权先处罚再复检。复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取检疫费,检疫收费标准粮谷类作物种子按货值的0.6%收取检疫费;经济作物种子按货值0.7%收费,具体货值水稻和油料作物种子按旬阳城区批发价格打8.5折计算种子价款;其它各类农作物种子均按旬阳城区批发价格打9折计算种子价款。

    四、完善种子检疫档案。各种子经营户要清楚登记种子来源、品种、数量和检疫执行情况;清楚登记销售去向:住址、姓名、联系电话等。

    五、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有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还规定检疫相对人在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属于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检疫执法人员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严格依照执法程序,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积极接受检疫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检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查处。

    六、检查方法。种子市场检疫管理执法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的春、夏、秋安排三次定期检查,春季重点检查水稻和玉米种子,夏季重点检查蔬菜、杂粮和油料(芝麻)种子,秋季重点检查小麦、油菜、蔬菜种子。

    特此通知

                         旬阳县植保植检站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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